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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车贷将另起炉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14:21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 和平)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出台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该办法新增了“风险管理”一章,要求汽车贷款的放款人建立起独立的车贷资信评级管理系统,从而控制车贷风险,使车贷业务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这意味着今后银行的车贷业务将从原先的信贷业务中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于其他信贷部门的汽车贷款专业部门。

  该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贷放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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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此外,该办法还要求车贷放款机构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这样,车贷业务就有了一套独立、专业的跟查预警系统。

  央行出台政策的目的在于壮大车贷行业,使之获得持续稳定的利润。而车贷业务作为一种不动产抵押贷款,风险成为最大的制约因素。汽车与社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主任周立群昨天指出,该政策对汽车放贷机构的放贷流程提出了规范化管理要求,这对于控制车贷风险、做大做强汽车信贷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J036新车贷政策尚存三大软肋

  令人期待已久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终于在昨天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记者昨天就这一政策采访了业内专业人士和相关学者,发现新出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虽然就车贷首付比例、贷款年限予以明确规定,但对于众多发放汽车信贷的商业银行来说,这一办法中仍然存在着令人费解的“灰色地带”

  在昨天出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车贷首付不得低于20%,商用车贷款首付不得低于30%,二手车贷款首付不得低于50%。此外,该《办法》将车贷放款权利扩大到了国有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专门增设了“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这些放贷部门对车贷业务进行独立、系统化的管理。

  1998年央行发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以来,国内车贷市场经历了急剧增容和紧急收缩之后,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出台无疑将对规范车贷市场、促进车贷业务起到积极作用。缺陷一:利率制度不明确

  记者发现,在昨天出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贷款利率这一敏感问题只笼统的规定,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而对汽车贷款的真正操作者来说,似乎究竟是否可以在商贷利率基础上浮动以及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浮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据记者了解,国外在操作车贷业务过程中,放贷者通常会以利率下浮来招揽生意,而利率下浮所带来的损失则由车商出让一部分利润来弥补。而国内此前也有类似的做法,但在本次出台的政策中并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对此,业内专家指出,一项政策出台应该力求对该业务的每一个要素划出一个界限,利率作为汽车信贷业务中的关键因素,央行的说法似乎有些过于模糊,这对市场是很不利的。缺陷二:贷款期限过于细化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似乎过于细化了。而这种细化的规定,在客观上并不能起到风险控制的作用。

  曾经参与车贷政策制定的业内资深专家周立群女士昨天对记者指出,汽车作为一种消耗产品,其消耗程度很难在时间上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车贷业务简单的限定贷款期限是不科学的。这种规定看似很周全,但实际上有很多风险很难控制。

  她指出,对于经销商而言,央行的控制标准应该以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的比重、信贷资产和自有资产的比重等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而非靠贷款期限来约束。缺陷三:风险管理难规范

  在该《办法》新增的“风险管理”一章中,规定放贷人应“建立独立的车贷审批评估系统”,并应“建立审贷分离制度”。而独立的车贷系统肯定会对车贷业务的长足发展带来不可磨灭的好处。

  对此,央行并没有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也没有明确要强制建立起这种制度。因此,对于政策的执行者——商业银行和车贷公司来说,真正建立专业化的汽车信贷系统,规范的运做汽车信贷业务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即使建立起了独立的运营机构,如果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支持也将很难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

  虽然新的车贷政策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但业内人士认为,该政策对于目前持续走低的车贷市场仍将起到促进作用,也将使国内车贷业务向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推进一步。商报记者和平J036资料链接新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四点不同

  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较1998年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体现出四点不同:

  一、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和风险管理要求。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等。

  四、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J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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