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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非流通股东“自利”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9:48 南方都市报

   深交所研究报告:

限制非流通股东“自利”行为

  本报讯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日前推出研究员何卫东最新研究报告《非流通股东“自利”行为、流动性价差和流通股东的利益保护》。报告针对“股权分置”的客观现实,从分析非流通股份与流通股份之间的“流动性价差”出发,实证检验了拥有控制权的非流通股东在派发现金股利、关联方借贷和再融资等方面的“自利”行为对流通股东利益的影响;并提出对流通股东利益的保护。

报告分析指出,现金股利分配和非流通股东持股比例的交互作用与“流动性价差”之间显著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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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非流通股份的比例较高时,现金股利分配有可能成为拥有控制权的非流通股东“剥削”流通股东的手段。关联方借款数额和控制权结构的交互作用与“流动性价差”之间显著负相关: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上市公司之间或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联方借款数额较高时,关联方借贷有可能成为拥有控制权的非流通股东“剥削”流通股东的手段。

报告还分析指出,再融资行为与“流动性价差”显著负相关:再融资行为将导致流通股东利益受损。投资者对再融资的反应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严重程度预期的影响。对于规模大、股权集中程度高、非流通股份比重大的公司,投资者更可能认为拥有控制权的非流通股东以再融资为手段“剥削”流通股东。

报告认为,削弱非流通股东的“强势”地位,限制非流通股东的“自利”行为,保护流通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报告还提出,短期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引入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对非流通股份比重高、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是限制非流通股东“自利”行为的有效手段。而在长期、强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则是保护流通股东利益的根本措施。全景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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