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非流通股东“自利”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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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9:48 南方都市报 | |||||||||||
深交所研究报告:
报告还分析指出,再融资行为与“流动性价差”显著负相关:再融资行为将导致流通股东利益受损。投资者对再融资的反应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严重程度预期的影响。对于规模大、股权集中程度高、非流通股份比重大的公司,投资者更可能认为拥有控制权的非流通股东以再融资为手段“剥削”流通股东。 报告认为,削弱非流通股东的“强势”地位,限制非流通股东的“自利”行为,保护流通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报告还提出,短期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引入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对非流通股份比重高、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是限制非流通股东“自利”行为的有效手段。而在长期、强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则是保护流通股东利益的根本措施。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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