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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9:11 中国经济时报

  曾建中 朱华

  湖南娄底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该市金融机构开办教育储蓄业务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调查后发现:《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操作性不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教育储蓄违规操作,业务不真实,假借教育储蓄逃税等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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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多多 麻烦多多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已经4年有余,由于利息免税,广大城乡居民参加教育储蓄踊跃,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自从教育储蓄在金融机构开办以来,其问题及麻烦却也与生俱来。

  首先,教育储蓄的对象难把握。各家银行和信用社在开办教育业务过程中,普遍感到头疼问题是教育储蓄的对象,尽管《办法》明确了开办的对象为在校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包括大学生和研究生。由于办理教育储蓄开户,金融机构只须按实名制规定登记户口簿或身份证号码,有些金融机构为扩展储蓄业务,在开户时没有严格审查开办对象的资格。由于没有证件复印留底,登记的证件是否真实,监管部门也难以直接确认。如果开户申请单上登记的是身份证号码,事后可以进行年龄确认,如果登记的是户口簿号码,事后就难看出是小学四年级学生,还是八十岁的老太婆了。

  同时,该《办法》规定每个符合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的每份支取证明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其初衷是教育储蓄对象只能开一个户。但由于每个地方都有许多金融机构,各行社之间、信用社之间在现有条件下又没有实现开户信息共享,储户是否在其他地方、其他机构已开办此业务,系统外以及信用社自身内部机构之间都无法查知。一个人多头、多地开办教育储蓄业务的情况,无法得到有效杜绝。某储户拥有定期存款28万元,全部为工、农两行的教育储蓄存单。据对某基层行进行检查,今年一季度开办教育储蓄2894笔,金额近3000万元,60%不符合开办教育储蓄的对象条件。有的开办对象不是学生,有的一次性存2万元,有的却以同名多头存入。

  其次,支取“证明”难认定。一是《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支取,储户须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个“非”字,表明义务教育的学生不能享受教育储蓄,与《办法》第五条“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是矛盾的。二是学校支取证明缺乏应有的管理。教育储蓄最大的吸引力是到期支取时可凭学校证明免征利息所得税,许多殷实的储户,运用社会关系,利用多家学校证明甚至假证明在银行、信用社支取教育储蓄,获取不当得利。三是《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支付教育本息时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字样。但对金融机构是否将原证明作凭证附件,没作具体要求,为金融机构违规办理教育储蓄提供了方便。据调查,某金融机构支取教育储蓄38笔,金额76万元,只有7笔留有学校证明,证明是否真实还无法确认。

  第三,协办单位关系难协调。办理教育储蓄业务首先需要教育部门配合,事实上学校对教育储蓄缺少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因为人民银行的文件对教育系统来讲,本身缺乏约束。学校对开出的教育储蓄证明,缺乏专人管理,没有专门的格式证明,没有网络管理平台,学校主管部门对开出的证明缺乏应有的检查监督。此外,对教育储蓄最有看法的是税务部门了,针对金融机构扩大教育储蓄范围、任意免扣利息税的现象,税务部门早有警觉,不断组织税收检查,轻则罚款,重则抓人,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还擅自提出教育储蓄开户需要税务部门核实身份,提供证明,才准开办,为金融机构和客户带来来不少麻烦。作为当地的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局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金融机构利用开办教育储蓄打“擦边球”,个别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稳定存款,以人情代替原则,对一些没有证明的储户也按教育储蓄办理,实施免税。有的储户开户时被金融机构动员存教育储蓄,支取时则因拿不出证明,被扣收利息税而引发矛盾。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严重扰乱了存款利率秩序。

  要么完善 要么取消

  许多业内人士已经看到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实施,严重存在业务不实、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存款利率秩序的稳定,不利于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调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当前教育储蓄的管理办法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完善,要么取消。

  如果开办教育储蓄的客户群确实较为普遍的话,应尽快加强和完善对教育储蓄的管理。一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严禁教育储蓄违规办理。要通过人民银行、银监局、教委、税务等多部门联合发文,颁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人民银行要牵头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办法,开办金融机构要严守开户和支取两道“关口”,银监局负责检查落实,学校要配备专人加强对“证明”的管理,税务部门要对免收的利息税进行检查核实。二要修订现行操作办法。对执行《实名制》新开户规定应将“登记证件号码”修改为“将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底作附件”。对教育储蓄的支取证明,应制订固定格式,并由税务部门盖章核实。对教育储蓄对象应取消四年级以上学生限制的规定,代之以所有学生;同时针对家庭教育支出的不断增加,教育储蓄的存款形式和最高额应适当放宽,既可办零存整取,也可办整存整取,起存金额和最高额应随形势变化而变化。三要加强电子化网络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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