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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条款 严控风险--析新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8: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一部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的部门规章------《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制定并发布。这是继1998年央行发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针对汽车贷款的行业性法规。

    强化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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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6月末,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为17952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

    但在车贷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

    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不论是章节构架,还是内容的涵盖面,都有很大变化。新《办法》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

    不同资质不同要求

    不同的借款人,其信用资质标准不同,还款来源不同,风险控制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对借款人明确不同的资质要求和风险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非常必要。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对机构借款人,强调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以及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同时要求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借款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

    规定首付款比例

    在以往的汽车贷款中,首付款往往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弹性很大。而此次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则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首付款的比例,成为该办法的一大亮点。

    针对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的不同特点,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

    据悉,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但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60%至70%的资金来自贷款;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为30%至50%。而我国这两个比例目前都比较低,汽车贷款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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