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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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8:03 上海证券报 | ||||||||||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日前共同制定并发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经销商以及机构的汽车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并特别针对汽车贷款中的风险管理作了规定。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办法,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
    办法规定,可以成为汽车贷款的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贷款的利率按照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该办法在对个人、经销商和机构汽车贷款的条件等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的基础上,特别制订了"风险管理"一章。根据这一章的有关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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