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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6:0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转型企业雇佣推销人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不得从事传销活动。

  所谓转型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为店铺经营后的企业。店铺经营的方式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等。转型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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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目前,经国家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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