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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论》书摘之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4:1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保险利益是广义经济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也可以说是经济利益在保险这一特殊经济领域内的具体表现。保险利益既具有经济利益的基本共性,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保险利益的二重性

  保险企业所追求的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经济利益,而保险消费者所追求的则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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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形态表现的经济利益,即保险的利益补偿功能

  保险利益的内在表现形态同样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作为保险产品的“生产者”,保险企业所追求的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经济利益,而保险消费者所追求的则是以使用价值形态表现的经济利益,即保险的利益补偿功能。

  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生产保险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抽象劳动的凝结,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并物化于提供保险补偿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与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相比较,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具有特殊性。

  首先,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都可划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部分,物化劳动是旧价值向新价值体的转移,并以活劳动为前提。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中并不存在活劳动部分,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只是用于补偿风险损失,是风险“消费”的必需部分(即纯费率)。所以,我们可以把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简单地理解为风险消费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它形成保险商品的价值实体。

  其次,保险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而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则决定于风险损失几率,即决定于风险损失几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

  保险商品所提供的能够满足微观个体经济稳定需求的属性,就是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它的基本职能上。保险商品需求者通过向保险商品供给者转移不确定性损失风险而获得经济保障。其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资金———保险费,保险商品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商品经营者转移他们所面临的部分不确定风险损失;

  第二,将未知的风险费用、可能遭受的损失和由于风险存在而带来的效用损失,通过在已知的时间内缴纳定量保险费,变成预知定量费用支出。

  保险商品的价格

  风险损失的频率和额度是决定保险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保险企业的规模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这是保险作为特殊商品的一个特殊性

  价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受社会供求关系制约的商品交换数量的货币价值尺度,是某一特定单位商品的货币量化表现。

  保险商品价格是保险商品交换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单位数量保险商品交换的货币价值尺度,是保险商品的购买者为获得财产或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商品出售者一定量的货币支出,通常称为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计量单位因险种、险别和国别的不同而各异。

  决定保险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保险商品的价值。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保险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其价值量主要包括了用于补偿经济损失的一般等价物、保险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耗费的物化劳动、生产保险商品所耗费的活劳动以及保险商品经营者按照保险资本参与分配的剩余价值等几个部分。

  二是保险商品的供求关系。按照价值规律,保险商品的价格以其价值为基础,同时社会对该商品的供求关系也影响到保险价格的高低。当社会对某种保险商品的需求旺盛时,将会提高该品种的市场价格;当需求减少时,则其价格会降低。从供给的角度来看,当保险商品供给较多时,产品价格的降低就能抑制供给的增长,当供给较少时,价格提高能刺激其供给的增长。

  三是风险损失的频率和额度。保险商品的特殊效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经济生活的稳定。由于经济生活的不稳定因素由不确定性风险所造成,而风险是随机的,因此某一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在大量的不确定事件中会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即不确定性风险损失的发生频率收敛于其概率。因此,当风险事件发生次数无限增多的时候,即当样本数达到一定量时,我们就可以依据其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来测定风险概率。在测定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以后,就能够依此来把握社会总体风险损失的大致额度,并将其作为制订保险费率的基本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风险损失的频率和额度也是决定保险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四是保险商品的利润目标。利润最大化无疑是商业保险经营者的最高理想。因此,保险利润是经营者制定保险价格的主要因素。在竞争市场条件下,保险商品的价格将呈现下降趋势,在保险企业经营成本不变甚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保险利润也将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在一定时期内甚至会出现零利润或负利润,但保险企业的规模却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这是保险作为特殊商品的又一特殊性。

  可保险利益的构成

  保险商品的消费效用是当约定保障风险发生时,被保险标的利益的恢复

  经济利益是保险商品需求和供给产生的直接动因

  为了说明的方便,这里提到的可保险利益等同于狭义的保险利益。保险商品的消费效用是当约定保障风险发生时,被保险标的利益的恢复。消费者购买保险商品的基本动机就是保护自己财产或者人身方面的某种利益不受损害或降低损失程度,因此就产生了为身体某一个部位如四肢和大脑所购买的保险之类的趣闻。而究其本质,经济利益是保险商品需求和供给产生的直接动因,这些利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所有权利益。主要指保险商品购买人依法享有的对特定财产(如船舶、货物、建筑物、机器设备、汽车、家庭财产、庭院、债权、应收货物等等)的所有权。一旦这些物品被损毁或无法收回,保险购买人均可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利用保险商品的特殊效用予以补偿。

  第二,使用权益。主要指保险商品购买人对特定财产(如租赁设备、房产等等)应享有的合法使用权。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该权利无法获得,保险购买人即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补偿。

  第三,收益权利益。主要指保险商品购买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获得的收益权利(如遗产、馈赠、捐助利益的获得、预期的经营利润、租赁收入等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这些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保险购买人可以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通过保险合同约定获得补偿。

  第四,健康利益。主要指对保险商品购买人身心健康权利的维护,当遭遇到意外的伤、残、病、亡等事件时,保险购买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补偿。

  第五,费用损失。主要是指为了减少风险发生时产生的费用支出,或风险发生后进行处理时发生的费用支出等等而购买保险。如安装保护设施支出、风险咨询费、搜索伤员费用、调查损失费用等等。这些费用虽然不是风险发生对保险商品购买者直接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却构成了间接的利益损失,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商品可以减少可能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六,责任损失。主要是指保险商品消费者对第三者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视同为自己的利益损失,如对行车撞人致伤的赔偿、企业污染对居民的赔偿等等。

  界定保险利益的内容有助于对可保利益进行的研究,也有助于保险商品品种的开发,研究某一保险商品的消费效用实际上就是为了明确对何种保险利益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责任免除规定,以避免保险公司对本不属于该保险产品承保范围的利益损失承担赔负责任。

  保险利益的生产与交换

  保险利益的生产主要通过保险企业向社会提供各种保险商品来实现

  从形式上来看,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的是一种交换活动

  保险利益的生产主要通过保险企业向社会提供各种保险商品来实现,保险商品所提供的效用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信用形式,即保险信用,保险企业就是通过生产并向社会提供保险信用来实现保险利益。

  从形式上来看,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的是一种交换活动。这种交换表面上是货币与商品之间进行的交换,而实质则是货币与利益保障之间进行的等价交换。由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基金是全体被保险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保险费积聚而成,在保险过程中缴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保险人则承担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承保事件发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双方义务的履行都是在交换活动中完成的。只有通过交换,才能最终实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交换的广度与深度制约着保险发展的规模和范围,没有交换环节,保险活动就无法实现。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8月18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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