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予以公开谴责吉林炭素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2:52 证券时报 | |||||||||
经查,吉林炭素(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炭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吉林炭素上市前至2003年9月末,向银行累计借款32168万元,提供给控股股东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中:上市前为4598万元,1999年10000万元,2000年1200万元,2002年9880万元,2003年1-9月6490万元。对上述关联交易,吉林炭素均未及时履行审议
吉林炭素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2、6.8、7.3.12条的规定。 吉林炭素董事李勇智、刘立成、岳景樟、姜伯涛、原董事杨超、吴振环、史景山、隋庆武、李海涛、王德章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4.2条的规定和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吉林炭素及董事李勇智、刘立成、岳景樟、姜伯涛、原董事杨超、吴振环、史景山、隋庆武、李海涛、王德章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吉林炭素及董事李勇智、刘立成、岳景樟、姜伯涛、原董事杨超、吴振环、史景山、隋庆武、李海涛、王德章的上述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4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