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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十月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2:52 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颁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颁布实施《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和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将在带动和促进居民消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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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无论是章节构架,还是内容的涵盖面,都有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等。

  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该办法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这些新变化,集中体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可以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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