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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修改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16:46 商务部网站

  据越《越南经济时报》8月12日报道,8月6日越政府颁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补充修改意见的新决定(政府152/CP决定),对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标准作以下修改:工业区内新成立的服务性企业(一类)为20%,出口加工区内新成立服务性企业和工业区内新成立生产性企业(二类)为15%;对经营基础设施和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三类),无论设在出口加工区内与否,一律按10%的标准征收。对上述类别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年限规定为:一类企业自赢利起2年内免征,之后6年减半征收;二类企业3年内免征,之后7年减半征收;三类企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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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免征,之后7年减半征收。新决定还规定,对各经济区内的经营性企业的税率优惠和减免年限由政府总理决定,但免税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4年,减半征收最多不得超过9年;对新成立的特别鼓励投资类经营性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医疗院所、教育培训以及科研项目,自开展经营活动起,15年内计征10%优惠税率,自赢利起4年内免征所得税,之后9年内减半征收。对特殊鼓励投资类项目由财政部报请政府总理批准,在项目整个活动期间内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区内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由政府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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