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修改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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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16:46 商务部网站 | |||||||||
据越《越南经济时报》8月12日报道,8月6日越政府颁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补充修改意见的新决定(政府152/CP决定),对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标准作以下修改:工业区内新成立的服务性企业(一类)为20%,出口加工区内新成立服务性企业和工业区内新成立生产性企业(二类)为15%;对经营基础设施和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三类),无论设在出口加工区内与否,一律按10%的标准征收。对上述类别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年限规定为:一类企业自赢利起2年内免征,之后6年减半征收;二类企业3年内免征,之后7年减半征收;三类企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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