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14:00 商务部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
雅典猜猜猜千元悬赏 大型休闲游戏燃烧战车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七月五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千张即时奥运图片报道
北航招生丑闻
机动车负全责遭质疑
奥运场馆瘦身风波
北京地铁美食全攻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购房租房经历征文
话题-上海与城市榜样
余秋雨绝唱:借我一生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