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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阐释):谁敢“试水”个人外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11:5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吴学安

  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其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和外贸经营对公民个人的放开。该法打破了个人从事外贸经营的“禁区”,意味着国家已经全面拆除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门槛”。表明外贸体制正从垄断走向竞争开放,并最终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对中国融入国际分工体系,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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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竞争开放性外贸体制结构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外贸法“变脸”,意味着过去以外贸公司为主体的外贸格局,将逐步演变成国有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等千军万马逐鹿国际市场的景象。对于目前还不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尤其是正处于日新月异发展之中的民营企业和个私经济而言,不啻为是一种难得的福音。在低“门槛”条件下,目前国内所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数已从1994年的5000至6000家猛增至现在的11.6万家。根据中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在对外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在中国能从事的外贸业务,国内的自然人自然也应该能够从事外贸经营活动。

  事实上,尽管新的《外贸法》已经正式实施近两个月时间,但真正敢于个人外贸“试水”者寥寥无几。因为做外贸生意不是摆地摊,除了需要在客户来源、信息和外贸专业知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还要受产品、配额、许可证制度、安全环保等问题的约束,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一些欲从事个人外贸业务的业内人士道出自己的“苦衷”:外贸经营政策的放开对于外贸从业者来说绝对是一种鼓励。但若要真正从事个人外贸业务,则必须慎之又慎。因为挂靠外贸公司开展业务,虽然要缴纳一部分代理费,但外贸公司也替个人解决了不少问题,分担了不少风险,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盲目单干,肯定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风险。

  从另一方面看,新《外贸法》允许公民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并不意味着每一名公民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可以在外贸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参与外贸经营活动。像粮食、石油、烟草等是不允许个人经营的,还有汽车、家具、家电等占用资金大,售后服务复杂的业务,对于个人也会有很多限制。个人从事外贸经营必须符合外贸法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具备相应的外贸专业知识,既要有产品,还要能够很好地研究市场。此外,个人外贸在开具信用证、报关、纳税、经营过程中怎样防止欺诈、保持诚信,都需要谨慎处理,倘若没有足够的认识是不行的。

  业内人士认为,外贸“新政”看似给个人做外贸业务“松绑”,但真正业务做大并能申请外贸经营权的人,还不会从事个体外贸业务。究其原因,除了从事外贸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还得有一定的客户和渠道,形成固定的对外商业渠道和合作伙伴。更主要的是从事个人外贸要承担无限责任,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失败,个人经营财产就会遭受损失,家庭财产也会负连带责任。所以,外贸从业者更愿意注册一家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形式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此外,还有汇率切换的信用风险、长途海运转陆运的运输风险等等,这对于个人来说都是不小的风险。个人外贸若遇到贸易壁垒和反倾销等法律问题,单靠个人力量是很难解决的。(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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