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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机动车担全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09:51 人民网-市场报

  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市民征集意见,广大市民与社会各界反应热烈。

  焦点中的“机动车负全责”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人大常委会意见征集组所收到市民意见中,半数集中在“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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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负全责”的问题上,其中有超过90%的意见表示了不赞同。

  这款备受关注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多数市民都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机动车司机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还有人提出了在人性关怀问题上不可“过犹不及”的问题。但也有赞同该条款的市民认为,第69条规定很好,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一位长期从事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士对记者介绍说,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争论,其本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争论的延续,“机动车负全责”等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热点问题。但是,北京市地方立法不可能违背全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做改动,北京地方法规必须按照其中规定制定。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分离

  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随处能见:在交通高峰时,行人、骑车人横冲直撞,而汽车必须避让;马路上,行人随意横穿而过,就算中间隔离带安上护栏,也成了个别人练习跨栏动作用的“健身器材”。很多发表意见的市民自己就是机动车驾驶者,他们的疑问是,比如在二环主路以及一些高速路上穿行的行人,本身就违反交通规则,却要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是否有失公平?

  交管局人士对记者解释这一置疑时说,赔偿责任不等于事故责任,现在是机动车“无过失”也要“赔偿”。此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也就是说,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其过错引发的后果。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都作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要分清的是,“承担责任”与“接受责罚”是两个概念,如果机动车主因为无过错就可以免责,这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来讲就会显失公正,这与之前曾引发争议的“撞了白撞”观点的道理基本相同。因为在任何一起事故中,机动车的损失都会小于行人,行人在两方的冲突中始终是处于弱势的。

  驾车人独担巨额赔偿风险?

  新法根据“以人为本”的精神,使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的行人得到了比以前更高的赔偿。但是谁来保障机动车主的利益、分担车主的赔偿风险呢?现在只能依靠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车险的两项基本险之一,是指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因此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的第三者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三者险能对机动车主起多大的保障作用呢?有这样的例子,由于行人翻越护栏导致与机动车相撞的事故,虽然是行人的事故责任,按新法规定车主还是要赔偿20万元,可是车主只投了1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除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外,自己还要再承担10万元。由于其他配套法律的不完善,新交规使得巨额的赔偿风险主要都由机动车主承担了。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向记者提供了几个数据:北京80%左右的私家车在投保机动车三者险时,投保的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与随时可能到来的巨大风险比起来,无异于杯水车薪。

  新法同时也使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大很多,出于商业利益考虑,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执行后,几乎各财产保险公司都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进行上调。这次调价依据的是中国保监会新下发的第44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出台前的过渡期内,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暂时替代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时允许各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对商业三者的费率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在10%以内。

  一位法制方面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救助基金办法同时出台,就不会有这样的实践困境了。北京虽然已经对现有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强制购买,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在国外,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分两种形式,一是由政府自己来经营,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这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同,它应该是非盈利和公益性质的。我国将采取哪种形式还正在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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