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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上岗”不需要认证证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李坚

  持证上岗正在成为我国许多行业的共识,教师有资格证、律师有律师证等,现在,一些地方村委会干部“上岗”也需要资格证书。据8月16日《华东新闻》报道,浙江省三门县在海游镇试行村干部任职资格认证制,凡被推荐、选拔为农村党组织、村委会干部者,均应经过一定程序的认证。而所谓的程序认证,就是采用“将考试分为二档,即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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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用面试方式,初中以上的为笔试。考试成绩占总分的60%,群众推荐票占40%。再根据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认证人选,并公示7天,再经镇党委研究确定,报县委组织部颁发认证证书。”

  1998年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并在第十二条中指出:“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法规上看,法律并没有设定村委会成员“上岗”首先要取得党委或行政机关颁发的资格认证证书,而且对于行政权力这样的公权而言,法无规定不可行,是其行使全力的基本原则,鉴于此,对“地方村委会干部‘上岗’”前需“根据考试成绩,再经镇党委研究确定,报县委组织部颁发认证证书。”就有逾越法律规范之嫌。

  其实,在实行了村民自治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行政机关,国家政权止于乡镇,根本不存在村一级政权之说,更不存在村一级的“行政干部”,只有村民才对村级事务享有最高的主权。而竞选村委会成员先行认证制度,明显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和精神,涉嫌行政干预。并且这种做法还有可能给村委会选举的暗箱操作打下伏笔,有可能使基层政权机关利用所掌控的发放“上岗证书”权力,在选举程序上对不符合自身意愿的村委会委员候选人设置障碍,采用不给其颁发“上岗证书”办法,造成个别村民的被选举权遭到剥夺。因此,出台“村干部”资格认证证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由上级决定的选拔机制,其结果往往就会使村委会成员在实际工作中只对行政机关负责,而忽视村民的利益。

  《村委会组织法》只字未提政府对人事方面的干预,该法甚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的选举委员会主持。但目前很多县乡党政机关普遍通过各种方式、打着各种旗号间接干预选举。从选举的时机、候选人的产生、对选举的监督、选举结果的宣布和任命,无不有政府的影响。这些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做法值得警惕。

  选择一种制度,就意味着必须接受这种制度所带来的任何结果,既然国家选择了村民自治制度,我们就必须接受村民通过合法程序所作出的选择,而不能再由党政管理部门另设标准对其先行设置过滤系统,对部分人加以限制。不否认目前确实有一部分乡村的村委会成员个人能力相对低下,组织村委会工作有一定的困难,但这可以通过组织对其培训等方式提高其管理水平,而不应采取发“证书”设定门槛的方式。有关部门应该有这样的自信,通过正当程序形成的大多数人的选择,往往是正确的;通过合法程序本身所体现出的民主,是值得党政机关尊重和支持的。同时,哪怕是党政机关出于为农民着想的角度出发,在事关法律原则的问题上,在民主的过程中,也都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与能力,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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