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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票就是收了钱?“先票后款”面临法律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06:3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先开票后付款”的现象在成都生意场上十分普遍,而这一“行规”正面临法律上的尴尬。15日记者获悉,成都两家企业因货款纠纷闹上了法庭,一钢材经销商要求买方公司支付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但买方公司却手持该经销商出具的全额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最终在二审中赢了这场官司。

  案子判了,可有关这个案子的争论却热了起来。法院的终审判决,主要是依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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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发票就是付款的凭证。被告手上有对方的发票,就认定已经付了款了。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都是先开发票后付钱。这就是这一案件引起关注的原因。

  案件回放

  买卖合同纠纷发票成焦点

  据了解,成都成广实业公司是青白江区的一家建材经销商,2001年下半年,出售了总金额为152万余元的钢材给成都中普实业公司。但双方的合作到后来出现了不愉快。2002年9月,成广公司以“尚有82万余元货款拒不给付”为由,将中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3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普公司应当清偿货款及利息。中普公司当即表示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普公司称:“我们手里持有成广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票上表明的全部金额即为我们的付款总额。公司没有拖欠成广公司的货款”。

  去年12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中普公司未付清钢材款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驳回了成广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成广公司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提出申诉。

  然而,这个涉案金额仅仅82万元的经济纠纷案的宣判,却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一些律师打电话到本报,认为“先开发票再付款”在生意场上是常事,而二审法院认为“按日常经验及发票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购货方付款后才能得到出卖方开具的发票”,这明显与当前买方市场的现状不符。

  争论

  有关这个案子的争论主要围绕两个方面。

  A发票能否作付款凭证?

  成广公司负责人卿光彬说:“在与中普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我们应对方的要求,先向中普公司出具了发票,然后再去催收货款。目前尚有82万余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成广公司的代理律师也认为,在买方市场中,顾客就是上帝,先出具发票是商界常见的操作手法,所以具体在本案中,发票不是付款的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发生货物买卖的数量和金额。

  成都中普实业公司人士则称:“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成广公司已为我们出具了全额的销售发票就是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发票在手就是中普公司已付清货款的凭证。

  二审法院支持中普方面的说法,认为成广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是“先票后款”。因此,“按日常经验及发票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购货方付款后才能得到出卖方开具的发票”,确认中普公司已付清货款。

  B谁该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成广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的供货协议、钢材送货单及收条,以及对方7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等等。而中普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则是成广公司开具的全额销售发票。

  中普公司辩称,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公司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证据就是这3份全额的销售发票。但是,成广公司对此表示,公司没有收到中普公司的现金付款,而发票是在收款之前开具的,因此不能做证据。究竟谁该承担举证责任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广公司应对“没收到82万现金”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成广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中普公司应出示“现金支付82万余元”的证据。

  对此,业界人士认为,抛开这个案子本身的细节,从法律上来讲,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先票后款”的情况下,认定“发票就是付款凭证”是没错的。国家有明确的财务制度,要收了钱才能出具发票,“先票后款”违反了财务制度,吃了亏只能怪自己的不规范操作。

  记者调查

  “先票后款”已成“行规”

  事实上,“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在成都商场上十分常见。记者调查发现,这种形式主要出现在广告公司、贸易公司等公对公的买卖行为中。

  红星路某广告公司负责人称,他们在经营中,往往都是先把发票开给广告客户,然后再派公司业务员去收账。大家都是这样操作的,好像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行规”,这几年来,也没有人在这个问题上栽跟头,合作对方也不会说收了票就不付款了,因此没有认真考虑过“先票后款”的法律后果。

  为什么要先开发票后付款呢?成都某商场广告部经理李先生说,“先票后款”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如果广告公司不先开发票给我,我就得向公司写一份借款申请,再去找老总签字同意,然后去财务室开支票或者提取现金,等广告公司收到账款开具发票给我后,我又要填写报账申请,同样得找老总签字,最后再去财务室报账并注销借款”。

  他说,这个过程操作起来非常不便,需要两次等待老总的签字认可,工作起来很费劲。但是,如果是先收到发票,即可在适当的时候,一次性找公司老总签字报销,并转账付款,这样可以很快捷地完成这个事务。

  同样,在一些对公销售中,“先票后款”的情况也十分普遍。成都某销售公司老总十分无奈地说,其实,我们也不愿先把发票给人家,但是现在已进入买方市场,尤其是一些大的单位客户,我们不得不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要求。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买卖双方对“先票后款”的操作都见惯不惊,而且大多没有采取保护措施。

  专家支招

  1、在生意场上,交易过程最好是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应该先付款后开发票,或者是票款同时两清。

  2、如果买方坚持要“先开票后付款”,你应尽量规避一些风险,比如在发票上备注“款未收”,也可以让对方先借发票并打借条,甚至还可让对方打一个欠条。本组报道采写记者李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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