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茶坊):民营企业是“野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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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11:0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彭兴庭 经济学家厉以宁有一次去广东考察,一位民营企业家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比作“野猫”和“家猫”。“民营经济也是中国民族经济的一部分,怎么就成了‘野猫’呢?”厉以宁说,“今天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他们是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根在中国。民营企业家自己要有自信,一定能发展得更好!”
厉以宁话讲得不错,但这位民营企业家关于“野猫”的担忧并非无道理。民营企业在中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表面上看挺强大的,风头也正劲。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不正当的竞争、媒体的围剿、权势的威胁、法律制度上的弹性、“红眼病”、恶势力的敲诈等等,使得民营企业相对于作为国有企业的“家猫”,时刻面临的制度困境正符合“野猫”的身份。正如一位上市公司的老总说的那样,“相对这些威胁来说,我们其实是一群拥有财富的‘弱势群体’”。 舆论对民营企业的偏见,从各大媒体对河北省一号文件的反应来说就可见一斑。有关原罪一说,本来对民营企业来说就存在以偏概全的看法。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即犯罪行为超过了一定的期限就不再追究,这个规定适用全国,当然也应该适用民营企业。河北省一号文件没有擅自规定,只是对我国的法律的一个重申,并没有不妥之处。可是这种事情一放在民营企业身上,为什么就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论?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就值得我们深思。 民营企业的地位其实不低,拥有财富,拥有团队,拥有许多政治光环,一定程度上还可称得上“强势群体”。但在现实中,相对真正的“强势群体”,民营企业就像扛着财富的“小小小小鸟”,一不小心就成了“猎人的目标”。反观现在的影视电视剧,在反贪题材里,对官员行贿的必然是个民营企业家,好像民营企业家们有钱就堕落,就行贿,就会成“黑帮老大”。甚至许多人有这么一种逻辑,自己贫穷是因为民营企业家们富了。 这次修宪明确将“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意义深远。但相关的配套法律措施,显然才刚刚开始,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拿我们的新《刑法》来说,对私营企业的雇员侵吞私有企业财产只作为民事问题来处理(最多叫“职务侵占”),而不是作为刑事问题来论罪。而如果是在国有企业,那一定是作为刑事问题来处理。同样,现有私营企业的条例和《公司法》,对民营企业也不完全适用。在三资企业的有关法律里,三资企业的投资是非国有化的,如果国家需要征用,还要进行补偿。但是民营企业没有这一条。 民营企业生长在巨大的压力之下,这话不是无稽之谈。有人曾对各种类型企业的平均寿命作过统计,世界500强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跨国公司平均寿命为12年,中国大中型企业平均寿命7-8年,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3年。这种现象的存在可以归结为民营企业缺乏战略管理和有效的组织构建。但是,其中的社会历史原因我们也不能忽视,我们的整个法律框架,从一开始就不是为民营企业准备的。现在民营企业虽然合法了,地位提高了,但是,民营企业家认为自己仍然是“野猫”一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正恰当地表达了他们对自身安全的忧虑。 关注安全,就是关注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民营企业,不仅仅是民营企业的责任,也是我们政府和整个社会的责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我们不但要鼓励和肯定他们对我们整个社会作出的贡献,更要为他们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我们不仅要有“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思想,还要有“不管家猫野猫,逮到耗子就是好猫”的意识。(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