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政府不宜当运动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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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11:03 证券时报 | ||||||||||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     下面,我谈一下当前我国如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这也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要开放信用行业,让民营资本进
    其次,要明确政府在信用行业的地位,政府在信用行业中决不能当运动员。现在各个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的程度很高,目前有工商部门、经贸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了信用评定,以后还可能有劳动部门(针对劳动工资)、卫生部门(针对食品卫生)、公安部门(针对治安)等开展信用评定。这些部门的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标准基本不公开,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数据进而做出相应的判断。这种评定结论缺乏综合性、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保证国家部门信用信息的公开。企业的一些信用信息是分别掌握在不同的国家部门。国家应当保证这部分信用信息是完整的、是易于查询的。     社会信用体系如果建立起来,即便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仍然缺乏刚性,我相信仅靠对失信者社会惩罚力度,骗子与失信事件将大大减少,中国社会的诚信度也会大大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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