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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修改企业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10:46 商务部网站

  自2003年12月22日越南颁布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法细则规定的164号决定后,外企一直有意见。鉴此,2004年8月6日越政府颁布了针对164号决定进行修改补充的152号决定,主要内容有:从工业区投资项目中新成立的从事服务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自企业盈利应税之日起免征2年,接后减半征收6年。从出口加工区投资项目中新成立的从事服务的企业和从工业区投资项目中新成立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率为15%;自企业盈利应税之日起免征3年,接后减半征收7年。对于从投资发展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项目分出新成立的发展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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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和在出口加工区内外的生产领域中新成立的出口加工企业所得税率为10%;自企业盈利应税之日起免征4年,接后减半征收7年。

  决定对经济区和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也作出了规定。

  (信息来源: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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