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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定价 保护股东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08:25 上海证券报

    "以股抵债"作为一种解决大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又无力以现金偿还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一种颇具智慧的金融创新,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普遍关注和肯定。

    但是,对"以股抵债"的股价怎么定,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对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的基准点是否合理就有争论,有的观点认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的贡献是不一样的,现在以共同形成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基准是否有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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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股东的利益?

    一些业内专家通过分析认为,这里首先牵涉到溢价发行问题。对于一个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后加入的股东要得到与原有股东同等数量的股份,是需要溢价投入的。只有通过溢价发行新的股份,原有股东的创业风险才能得到补偿和回报,才能鼓励风险投资,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我国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前都已经营了若干年,即使是部分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也是依托控股股东以往投入的优良资产而成为公众公司的。既然如此,它同样也要遵循通过溢价发行股票使原有股东的创业风险得到补偿和回报的原理。

    专家们通过进一步分析后指出,企业溢价发行股票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由股份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这不仅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则,也得到我国投资者的认可和赞同。投资者是在发行人招股书明确"股票溢价发行的溢价款由新老股东共同分享"下自行决定认购溢价股份的,没有投资者质疑过"溢价款由新老股东共同分享"的合理性,对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一道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分享净资产增值的方式也从未有过异议。

    "以股抵债"是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种错误行为的纠正。在这个"纠错"过程中,同样应该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保护好社会公众投资者和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专家们认为,由于股市是在摸索中发展起来的,以股抵债如何定价还须集思广益,使定价更为合理,更好地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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