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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案中案开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 10:30 证券市场周刊

    

证人当庭翻供,控辩双方分歧较大,通海案中案具体结果将等待进一步庭审

    本 刊曾经报道过通海高科欺诈发行案牵出了许桂林贪污一案(详情见本刊2004年第25期《通海案中案新进展 许桂林被诉贪污》),近日,这一案中案在长春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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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上午9点40分,南关区法院刑事庭,作为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的核心人物之一的许桂林,被指控贪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100万元的承销费。

    “我的当事人正在接受一起非法的公诉与非法的审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江从座位上站了起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刑事庭第四庭内的所有人将目光投向了李江。李江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在程序上,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是在股票欺诈发行案还没有结束的时候行使侦查权的,属于违规。

    三次开庭

    9日上午9时10分,南关区法院第四刑事审判庭,40多平方米的法庭上,旁听席上坐满了检察院、法院有关人士、通海高科职工、许桂林家属等旁听人员,整个法庭有些闷热。

    许桂林被两名法警带进了审判庭。记者得知这是第二次正式开庭。据了解,2003年12月18日,许桂林因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被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当许桂林的家属拿到判决书,在看守所正办理保释手续的时候,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的警察在看守所将许桂林进行刑事拘留,案由是涉嫌贪污犯罪。2003年12月31日,南关区公安分局对许桂林执行逮捕。2004年6月7日,南关区检察院对许桂林审查起诉。

    在7月15日上午9点,该案第一次正式开庭。在刚刚开始的庭审调查中,李江率先提出异议,认为南关区检察院的调查是在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案未宣判之前就开始调查许桂林的贪污情况,并且当时就应该移交开发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南关区法院无权审理此案。审判长宣布休庭。

    7月29日的第二次开庭时,李江发现7月26日向开发区法院提出申请6名证人到庭,结果没有一个证人到,29日下午的开庭不得不推迟到8月9日再次开庭。

    证据交锋

    9日的开庭还是承接7月15日的开庭,第一个环节就直接进入出示证据程序。

    公诉机关派出一位年轻的女士宣读证人证言。第一份证人证言就是原通海高科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李长有在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笔录。2003年12月18日因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判刑。在李长有的口供中,1998年8月,许桂林在为通海高科做预选材料期间,以中金公司的名义收取了通海高科的100万元的承销费,而这100万元并没有进入中金公司的账户之中,而是通过走账的方式进入许桂林的私人公司,作为拥有财务行政管理权的李长有的证言,成为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

    而李江认为李长有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首先是李长有在人身失去自由的情况下的口供,其次,该口供的形成时间是在通海高科欺诈发行一案的侦查期间,当时,本案的公诉机关还没有立案。关于许桂林是否是国家工职人员,李江认为,公诉人提供的凭证不足为信,应该以调取人事档案作为证据,但公诉机关没有调取。

    交换完证据后,审判长宣布证人出庭。在走廊上晒了将近4个小时太阳的原通海高科董事长邢彦文汗流浃背地走进了审判庭。

    邢彦文称,自己听说要给融资有功的进行奖励,并不清楚李长有给许桂林的100万元是私人奖励还是给中金公司的,当时自己记得与中金公司还没有签订承销协议,具体情况由李长有负责。邢彦文称,1998年大约10月份左右到过北京,与中金公司的总裁方风雷谈过承销的事情,但是方风雷以风险大等理由表示不愿意做通海高科的项目,再到后来就由国泰君安担任通海高科的主承销商。

    公诉人说:“问题不要那么复杂,你回答当时这100万到底是给许桂林个人的还是中金公司的?”“这个要以事实说话,通海高科一直没有与中金签合同,给许桂林或者给中金当时没有明确的说法,具体的你要问李长有。”邢彦文的回答多少出乎公诉人的意外,邢彦文现在的说法几乎推翻了在2003年下半年公诉人在看守所讯问邢彦文时的说法。

    辩护律师李江问邢彦文:“中金公司找过通海高科要承销费了吗?包括你到北京见方风雷那次之后!”“没有,他们后来不做我们的承销项目,我们管理层还有人提出要向中金索赔呢!”邢彦文说通海高科一直没有与中金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承销费该不该付自己就搞不懂。

    等待结果

    邢彦文回答完控辩双方的问话后被请出了审判庭。控辩双方进入辩论程序,公诉人认为许桂林在被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派到中金公司担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以中金公司的名义,将通海高科付给中金公司的上市前费用100万元,全部占为己有,根据国家工职人员的有关贪污的规定,许桂林犯贪污罪,提请法院判处许桂林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人认为,尽管邢彦文当庭改变证词,但是其他人的证言以及银行的汇款凭证还是足以证明许桂林贪污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贪污罪成立。

    而辩护律师李江认为,南关区检察院在开发区检察院侦查许桂林期间同时侦查,与现行法律规定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两个侦查机关同时侦查的规定相违背,属于非法侦查。开发区法院在调查许桂林情况的时候,并没有向开发区法院就100万元提出起诉,证明开发区检察院并不认为这100万元是贪污所得。即使当初开发区检察院遗漏起诉,南关区检察院也应该将侦查结果移交开发区检察院。李江认为,如果许桂林的100万元贪污属实,按照法律也应该由开发区检察院按遗漏罪刑提起公诉。更重要的是,南关区检察院认为许桂林贪污了中金公司的100万元,作为受害人的中金公司至今没有报案,在司法机关向中金公司发出了到庭通知书后受害人中金公司也不到庭。而且审判的也应该是北京市的法院,而不是南关区法院。如果南关区法院要审理,至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才有权进行审判,南关区检察院与法院并没有授权书或裁定书,当事人许桂林是在接受一场非法的起诉与审判。

    庭审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结果如何,本刊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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