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骗走2千万元 青海特大金融票据诈骗案落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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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 10:30 检察日报 | ||||||||||
    被青海省检察院列为督办案件的山东省泰安市泰银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新建、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肥城市支行新城办事处原主任喻祖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票据诈骗案,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由海西州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公诉机关指控,张新建为注册成立泰安市泰 银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初,张新建以泰银公司的名义开具4份金额共计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青海省格尔木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办理贴现业务,他同时提交了泰银公司的验资报告等文件。2002年10月16日,格尔木市农村信用联合社派员到肥城市核查时,经喻祖军介绍,肥城农行主要领导出面予以接待。2002年10月28日,张新建使用盖有伪造的肥城农行印章的4份商业承兑承诺函,骗取格尔木市农村信用联合社贴现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060万元被张新建转移到山东省内供个人使用,案发后警方共追回赃款及财物计人民币757万元。     法院经审理,一审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张新建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喻祖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万余元。由于喻祖军另外犯有挪用公款、受贿罪,之前已经被泰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此次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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