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求一箭双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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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 10:30 证券市场周刊 | ||||||||||
     《公司法》修改草案希冀赋予公司更多经营自主权,同时一些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条款可望调整    实 施10年以后,中国现行《公司法》首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即将瓜落蒂熟。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定稿的《公司法》修改草案提交各方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后待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最快可望于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一切顺利,最快将
    作为资本市场基本大法,《公司法》修改备受市场关注。在国务院法制办业已制定出的草案中,修改的条款有120余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一些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条款可望修改。     另外,随着《证券法》、《破产法》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资本市场将构建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化方向的法律体系。     为公司经营“松绑”     虽然草案中修改和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但学界对本次修法规模的评价仍很谨慎。8月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本次修改仍主要是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内部进行,‘补缺拾漏’的特征很明显。”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欣等专家学者也持此说。据介绍,在此前关于《公司法》的修改讨论中“大改”方案成为主流意见。但考虑到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司法实践、学术积累等客观条件,汤欣认为:“《公司法》‘中改’是符合当前实情的。”     汤欣认为:《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既包括“自由、松绑、加强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竞争力”,又包括“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两者均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其间的平衡颇费思量。     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为公司经营“松绑”主要体现在:扩大公司对外投资权;将资本一次性实缴制改为可分步出资;增加股东以股权、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上市“门槛”、允许公司以奖励员工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等多方面。     中石油回归是近期资本市场的热点,中石油的发股数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中石油价值的判断。有传闻称,总股本为1758亿股的中石油在设计A股发行方案时就颇费踌躇,按15%的要求将至少发行263.7亿股,无论是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还是公司自身的意愿,这个数目都太大。因此传出有关部门拟对中石油“特事特办”的说法。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将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时,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由15%调低为10%。做此改动的理由就是15%的门槛对特大型公司实在太高。     而历经4年波折的创业板最终以中小企业板面目出现,也与《公司法》某些条款的限制有关。创业板与《公司法》存在的抵触包括:股本规模,上市企业成立年限,经营业绩,无形资产入股比例等。     这些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都得到了解决。草案对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做了较大改动,股本总额由最低限额5000万元降低为3000万元;删除“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删除“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要求,保留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的要求。     在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处理模式上,《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则规定可分步出资,不需要在注册时一次性到位。而在具体出资方式上,除货币、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外,新增知识产权和股权作价出资。汤欣评论说,如果该项修改条款最终被通过,这将是《公司法》“首度”认可股权出资;而认可知识产权出资的外延甚广,囊括了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非物质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修改草案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三种情形之一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其中依照前两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第三种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截至目前,陆家嘴(资讯 行情 论坛)、申能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云天化(资讯 行情 论坛)都曾有过回购行动,但三家公司均以回购并注销为目的。究其原因,就是以奖励员工持股、而非以注销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是受现行公司法所明文禁止的。     保护弱势群体     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等要求,是为保证公司有足够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旦这些要求放松了,会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证?为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另一条主线强调对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体现在关于完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督的条款中。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措施。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草案第15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要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另外,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汤欣分析,《公司法》修改草案明显强化了保护股东的力度,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拒绝依照《公司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利害关系股东的回避义务;有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提出瑕疵之诉的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自决议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并确认该决议无效;股东对于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当遭遇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事件发生时,股东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理论界探讨已久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首次明确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体现该项成果的条文是第19条第2款“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董安生就此评论说,从实践中看,关联企业在中国广泛存在,由此衍生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债权人和政府税收利益均构成极大损害,一旦关联交易价格偏离正常市场价格20%“就可能吃掉企业全部利润”,立法者显然也认识到了这种危害!     争议中的前行     现行《公司法》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相关规定日益显得滞后且操作性较差,但仅在1999年有过微幅修订。同期,学界和舆论界对《公司法》的修改争论却始终没有平息,本次修改草案无疑就吸取了前期争论中出现的大量观点。     “《公司法》修改草案仍会遇到很多争议。”董安生表示,除了起草方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职能部门之间需要进一步沟通的原因以外,与“大改”的主流意见不相符是另一重要原因。董安生认为,修改草案仍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客观上存在继续扩展、丰富公司形态以切合实情的必要;对关联交易,尽管规定了控股股东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表面上抑制了其中的不公平行为,但事实上修改草案中的“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标准缺乏真实具体性,从而很难得到事后制裁。“问题提出得很好,但有些规则不明确,可能造成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汤欣则认为,为惩戒不规范关联交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当谨慎论证,避免因不当滥用造成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冲击。除此而外,汤欣提示,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形态的划分值得商榷,是否划分为公开发行公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两大类别更加合适?他并认为,在“公司债”节中仍未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实为缺憾,譬如中石化“茂炼转债”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尽管存在不同异议,但受访专家通过对《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分析,对《公司法》修改草案可能带来的影响均做出了积极评价。汤欣表示,国外已有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股市的好坏与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直接相关,近年来中国股市的低迷固然与宏观经济、政策因素相关,也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相连——修改后的《公司法》如能有力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显然堪为利好!对于《公司法》允许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专家认为公司和投资者都能从中获利——除了作为执行认股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方式外,如果回购的是非流通股,则相对增加在外流通股份比例,有助于解决股权分置,优化股权结构;如果是在股价下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回购流通股,还有利于稳定股价。     《公司法》的修改,还将直接牵动《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的修改进程。专家预计,尽管《证券法》的修改暂时落后,但明年中期可能与《公司法》同步完成修改。《公司法》一些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基本原则将通过《证券法》得到细化,从而对资本市场产生更直接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公司法》与其他诸多法律的协调平衡,也是修改中必须注意的,有关专家说,“《公司法》与《证券法》、《破产法》同年修订,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好时机。应该抓住这样难得的机遇,让这些非常重要,又密切相关的法律的修订工作很好地衔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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