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斯达(600670)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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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06: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2年3月15日,本公司与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士达药业”)、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房产”)签署了三方《资产抵债协议》,在协议同约定:“甲方(海顺房产)同意,将其位于海珠区新港西路144号厂前区的顺华名庭中的商业用房,计6109平方米房产(经评估后确定面积为5542.807平方米)产权,转移给丙方(本公司),以代替乙方(高士达药业)清偿对丙方的7851.7万元人民币的到期债务。”
该《资产抵债协议》签订生效后,海顺房产没有履行代替高士达药业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且高士达药业也未清偿该笔欠款。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4年7月3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裁决被申请人海顺房产代替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向申请人偿还7851.7万元人民币的到期债务; 二、裁决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对7851.7万元人民币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裁决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仲裁发生的差旅费3万元人民币; 四、律师费50万元人民币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五、仲裁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10日根据深仲受字[2004]第828号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书》。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