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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创业税收筹划系列方法(二):吸纳下岗人员可享多项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16:1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等。这些政策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的,并且与这些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创业招聘员工时如何充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呢?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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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例子进行分析。

  例如:某人欲投资50万元设立一家政代理服务企业,需招聘员工50人,实行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经过咨询专业人士招聘了20名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0%,按规定,可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3年营业收入为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各种营业成本费用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不含各种流转税金),由于招聘的下岗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0%,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营业收入计算的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第一年为25000元、1750元和750元,第二年为40000元、2800元和1200元,第三年为50000元、3500元和1500元。所得税三年分别为第一年:(500000-200000-27500)×33%=89925(元),第二年:(800000-300000-44000)×33%=150480(元),第三年:(1000000-400000-55000)×33%=179850(元)。三年免税期总共获得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利益共计54.6755万元,还超出初始投资额。但是,该专业人士特别强调,企业在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比如,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具有《再就业优惠证》、企业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并取得相应的《认定证明》,然后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等等。

  另外,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的规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最后一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的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对在此之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因此,时下创业,不妨考虑吸收既有丰富工作经验又有责任心的下岗人士作为员工,这是一项既利国又利民,还利企业的三全其美的好事。

  (辉贤)(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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