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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创新空间获得空前拓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8:03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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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券商创新空间获得空前拓展

    □监管部门优先受理试点券商创新申请,并依据评审情况适当简化程序、加快进度

    □在实践基础上,根据各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办法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在推进创新的起步阶段,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要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设定一定的标准,并先行评审。

    《通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应具备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资本充足水平较高、经营管理较规范等条件,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应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据了解,监管机关将按照现实可行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思路,为试点证券公司提供创新空间:现行法律法规无明显障碍、监管机关可自主决定的、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先行;在试点工作形成有效可行的运作流程、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监管机关将结合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工作,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应的业务管理规章,拓展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据介绍,当前,在市场准入上鼓励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活动的措施主要是优先受理其相关申请、并依据其事先经评审的情况适当简化程序、加快进度。拟在全行业推出的新业务,其试点工作原则上应由试点证券公司自愿承担,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同时,将充分发挥试点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其提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经营方式创新等方面的创新方案,只要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明确限制的有关事项,只要市场条件具备,相关管理到位,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均可提交业务申请。

    依照《通知》,证券公司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就可以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者,确定为试点证券公司。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具体创新方案,应通过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后实施。创新方案应包含风险评估、内控措施、风险承担准备的预案以及接受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安排等内容;试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规模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其创新业务应建立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通知》明确,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制定对辖区内试点证券公司的动态监管制度和工作内容,重点监控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安全、完整、透明以及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等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督其在试点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创新试点活动,严格执行试点所要求的各项承诺和规则。若试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问题不具备从事相关创新活动条件的,将停止其相应的试点业务活动;试点证券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其试点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清理。

    《通知》强调,各证券公司要认真做好风险自查和业务规范工作,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摸清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自觉地清理违规性和高风险性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逐项落实。

    据了解,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是分类监管的起步,证监会将从试点证券公司开始,在实践基础上,根据各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办法,支持各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多样化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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