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亿企业年金再添“防火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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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2:3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操作实施的业务指南和手册 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及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企业年金管理指引》8月12日正式发布——— 市场高度关注的《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8月12日正式发布,在当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办、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承办的“实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报告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管理司副司长孙建勇表示,《指引》将对企业年金市场运作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年底企业年金总量达191.9亿元,而到2002年年底,总量已达到260亿元,据业内人士估计,现在年金总量应该达到300亿元的规模。 长达50余万字的《指引》由编写人员历时半年完成,共分六篇。《指引》全面解读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设计了系统规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流程,规范了从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到退休待支付的整个运作过程,规定了在缴费、投资运营以及待遇支付等缓解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介绍了灵活多样的管理模式,推荐了标准合规的合同文本,并对企业年金理论、基金投资和监管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认为,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使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第一次有了制度安排,为养老金市场吹响了前进的号角,对中国养老制度完善、大型企业建设、金融市场发展,乃至推动公共管理改革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指引》表示,根据《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采用以受托人为中心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全分拆模式与部分分拆模式、全捆绑模式和理事会受托部分分拆模式等。 《指引》解释,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有资格申请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保险业可以担任基金账户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作为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可以成立专业的养老金公司,养老金公司可以承担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三种职能。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是否可作账户管理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指引》认为,许多大型基金管理公司为公募基金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具备了作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的硬件系统,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软件系统经验,这样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作账户管理人。 金融控股集团可以提供“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的一站式服务。银行可以申请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但两种管理职能需分开。 孙建勇认为,《指引》是对《试行办法》的进一步延伸,不仅是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操作实施的业务指南和手册,同时也是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以及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发起设立、企业员工自愿或必须参加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同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8月13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