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部分保险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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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2:3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新华社记者 张建平 齐中熙 发自北京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在北京、上海、深圳选择5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对其2003年度所经营的外汇业务合规性进行了例行检查。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在全国组织对部分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开展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这5家保险公司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违规开立外汇保单。某些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不符合规定的标的物或投保人、收益人开具了外汇保单。 外汇保险承保、退保及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个别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过程中,存在以人民币收取保费、以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者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例如,某保险公司2003年度币种不匹配的业务额,约占其直接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13%。这种币种不匹配不仅会使公司业务处理与财务处理脱节,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根据规定,对于客户投保外汇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以外币现钞的形式收取保费。有的保险公司不仅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还将所收取的外币现钞用于支付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佣金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费用等。 保险公司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存在漏报、错报、逾期申报等行为,难以全面反映保险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情况,影响保险项下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 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将针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保险外汇管理政策。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8月13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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