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申“8·31”土地大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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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15:27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杜秀平)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项目应该于2004年8月31日前处理完毕。北京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监察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这一日期。通知具体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和具体界定标准。 通知指出,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包括两大类:2002年7月1日前取
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界定标准为:2002年7月1日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的项目,须同时具备相关4项条件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这4项条件是:2002年7月1日至本标准发布之日前继续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征地批复等相关审批手续;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复在两年内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主体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通知同时要求,处理历史遗留项目应按照要求于2004年8月31日前处理完毕;需要征地、拆迁的,出让前必须在专户足额存储征地费用和拆迁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交纳总地价款20%的定金;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清全部地价款;对闲置或未按期履行出让合同开发建设的、未按期交纳地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据统计,北京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出让经营性项目达4000多公顷,规划建筑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8月31日后,这些项目何去何从,土地供应和地价房价走势如何等一直是最近关注的焦点。J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