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境外分拆上市不得乱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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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09:14 上海青年报 | |||||||||
责编/吴缵超美编/林婕责校/李克能本版E-mail:zq@why.com.cn 本报综合报道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财务顾问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分拆上市形式,通常是指母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子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仍占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地位。 分拆上市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需要有相应的管理创新与之配合。《通知》借鉴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从维护上市公司独立上市地位、持续经营能力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提出了监管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分拆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与净资产的50%与30%;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