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经营性土地月底前还可协议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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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08:10 北京日报 | |||||||||
60天内必须交清全部地价款本报讯(记者依旺)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向全市转发了《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规定三类经营性土地8月31日前还可协议转让。 这个标准是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它同时提出了7项加强历史遗留项目协议出让的管理措施,其中要求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在月底之前可以继续协议转让的三类经营性用地是:2002年7月1日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相关批文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项目;2002年7月1日以后的在建房改带危改项目;2002年7月1日以后的绿化隔离带建设的扫尾项目。以上三类项目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被允许协议转让土地。 为加强协议出让的管理,该政策还要求:处理历史遗留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弄虚作假、变相搭车,防止变相转让开发行为;需要征地、拆迁的,出让前必须在专户足额存储征地费用和拆迁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交纳总地价款20%的定金;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清全部地价款;用地单位不得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或闲置土地行为;对闲置或未按期履行出让合同开发建设的、未按期交纳地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有关部门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新闻链接:协议转让土地之禁 交易不透明,暗箱操作多是房地产市场的痼疾,它带来了房价居高不下等问题。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国土资源部2002年下发的11号令规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协议出让,一律实行挂牌进行公开交易。 今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又出台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