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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管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裴建科先生出任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任职资格合法:裴建科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程序合法:公司高管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签名):鲁亮升 邹晓春
二○○四年八月九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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