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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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14:31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实习记者 王毕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房屋附属设施有关的契税政策作出规定。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S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