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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对新办商贸企业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11:06 商务部网站

  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堵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该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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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信息来源: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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