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有限赔付推出时机还不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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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11:03 证券时报 | ||||||||||
    近日,业界盛传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证券公司保证金有限赔付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证券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应尽力赔偿,但如果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后依旧无力全额赔偿投资者,这部分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日子难过的现实已经不是什么秘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单边的市场结构、融资渠道狭窄、业务模式单一、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我国资本市
    不过,虽然保证金有限赔付是一项减少券商道德风险、约束券商经营行为的好制度,但考虑到目前市场不成熟以及一些其他特殊情况,如券商的保证金挪用是某些特定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因此,现在贸然推行不大合适,会对市场造成严重的后果:首先,在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普遍信心不足的情况下推出有限赔付制度,习惯在“国家保险箱”中保险的投资者将失去保险,有可能出现投资者退出股市、集中提款等现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小则会导致一批券商加速关门,重则有可能导致股市崩盘的金融危机;其次,投资者在选择券商时并不知道券商的“底细”,监管层既未要求券商披露信息,自己也未公开券商的情况,投资者在无辜的情况下被宣布部分赔偿,会影响社会稳定。     不过,尽管现在推出还不大合适,但从中长期看,保证金有限赔付制度不失为能有效解决我国券商经营不规范顽疾的一剂良药。对此,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其最终可以实施的相关的条件:首先要将券商纳入新《破产法》的规范范围。有限赔付制度是在券商破产的前提下用破产财产偿付投资者保证金的一种制度,如果此次修订《破产法》未将券商等金融企业列入可以破产的范围,则有限赔付制度将难产;其次,建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来源于证券公司交纳的费用、捐赠资金、依法募集的其他资金及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用于证券公司破产、关闭或撤消时,赔偿其客户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如投资者证券保证金损失等;再次,应建立券商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只有在券商信息充分披露基础上建立有限赔付制度,对投资者而言才是公正的赔付制度;最后,建立券商等级评定制度。投资者作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理应在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中做出权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作为市场的组织者,监管层应该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完全的信息,建立券商等级评定制度就是措施之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券商的信用情况、风险水平、经营实力做出自己的选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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