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途径积极解决资金侵占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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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10:46 上海证券报 | ||||||||||
    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的现象依旧较为普遍。那么,如何进一步减少这种现象呢?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以股抵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将"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以股抵债’规则,使之成为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这表明,"以股抵债"并不是探索解决资金侵占问题的惟一措施。我们还可以探索其他的措施,来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笔者认为,至少也存在通过以下两种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问题的途径。
    一是通过股权拍卖,让大股东偿还欠款。"以股抵债"的股票回购价格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产生。股权拍卖价格的形成,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大股东所持股权进入拍卖市场后,拍卖所得款项用来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如果大股东不愿意主动进入拍卖市场,上市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在法院支持下拍卖股权。后一种办法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效率相对要高一些,有利于加快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的进程。如果出现连续流拍的情形,可以进入"以股抵债"的程序。     二是让大股东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如果大股东在同一时点上,已经找到愿意出比回购价格更高的价格的受让方,那么,上市公司可以尊重大股东的意愿。但这种股权转让,原则上必须要求受让方支付现金,以备大股东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同时,还要求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现金,以防出现新的资金侵占。     在探索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的有效措施的时候,以下几点我们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可以考虑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的股权进行冻结。这可以制约上市公司的有关行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移前,应先征得上市公司同意,必须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问题。上市公司大股东不能把这一问题搁置到死角。如果大股东股权转移方案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的还款,那么,一旦其不成为大股东,上市公司讨债将变得更为困难。因此,不让大股东轻易"开溜",携款走人,显得十分必要。对此,电广传媒的经验值得借鉴,即:在资金被侵占问题解决之前,上市公司申请冻结大股东的相应股权。上市公司可以对大股东的股权转让等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供大股东作还款参考。这样,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将有最大限度的保障。     其次、要拓宽视野,积极探索解决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目前,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我们已经找到突破口。现在的相关探讨,也是围绕大股东持有股权展开的。但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也有一部分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关联方造成的。它们也是上市公司的重要债务人之一。但它们不拥有上市公司股权。那么,它们的欠款问题怎样解决呢?我看,有两个思路可以考虑。一是鼓励其他关联方将侵占资金的债务转移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处,统一处理。大股东拥有其他关联方股权。大股东如果愿意,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二是让其他关联方拍卖资产,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     最后,要积极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防止消极拖延现象的出现。这对于偿债能力差的债务人来说,尤为重要。侵占资金,是要付出纠错代价的。对偿债能力差的债务人来说,早些解决资金侵占问题,其纠错成本就低一些。由于偿债能力有限,实际上有些债务人恐怕连本金都不能足额偿还,更不要说纠错补偿了。因此,拖欠越久,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损失就越大。对于故意拖欠侵占资金,不积极解决问题的债务人,我们应鼓励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谋求解决。从而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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