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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占款问题的根治:不能局限于证券市场本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对已经发生大股东占款问题的上市公司,清欠之道有哪些呢?

  大股东用现金偿还占款,本是最为合情合理。但调查中记者发现,现金还款颇具操作难度。一方面,相当一批大股东及关联方效益低下,根本无力支付现金;另一方面,鉴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如果没有司法介入,寄望大股东主动完璧归赵几无可能。不止一位上市公司董秘在接受调查时透露,大股东当初占款时,就根本没想到过要原物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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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抵债是眼下使用最多的解决占款办法,但也最为投资者所诟病。本次调查中,有75.11%的投资者对于以资抵债不能接受。而记者在走访一些上市公司时也发现,不少抵债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主要是难以带来利润和现金流的辅助生产系统、难以套现的土地和房屋、回报较少的股权以及商标等无形资产。占款问题表面上摆平了,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却因此下降。更有专家指出,以资抵债很可能是另一种变相的关联交易,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大股东可能操纵中介机构制造非公允价格,最终以虚高价格来冲抵占款。

  刚刚推出的以股抵债较之以资抵债则更为公允透明。但以股抵债的关键点在于定价。对于定价的参考依据,目前各方众说纷纭。可以预料的是,如何从市场角度出发,让定价兼顾各方利益,将是以股抵债今后能否大范围铺开的核心问题。

  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也是很多中小投资者真正希望的清欠方式。有投资者在调查中提出,一方面,针对大股东还款如抽丝的行径,应对大股东享有上市公司分红送股采取必要限制;另一方面,大股东如无钱偿债,可通过拍卖资产、股权的方法,以拍卖所得现金来抵债。

  此外,还有专家在调查中提出,可以尝试通过上市公司分立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所分立的公司,包括全部由债权组成的公司和此外资产的两家公司,其中拥有大股东债权的公司,由大股东全资拥有。

  多方把关堵截新占款

  与清欠相比,如何防止新的占款发生,则是更为深远与复杂的命题。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目前防止新占款主要是从以下7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报对证监会驻各地证监局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监管部门都认为,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的占款行为。

  第二,规范或杜绝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上市公司大都采取资产剥离的方式上市,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进而造成关联交易盛行,而大股东借此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比比皆是。

  在监管部门此前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同时,一些上市公司也已对此作出了积极探索。电广传媒就在推出以股抵债方案的同时,为杜绝占款事项继续发生,该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办法》从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及其职责、对控股股东的特别限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整体上市。整体上市的最大好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由于相关政策的调整,近几年新上市的公司关联交易的规模与以往相比已经大幅降低。而武钢模式、TCL模式等金融创新模式的推出,则也为已经上市的公司消除关联交易探索了解决之道。

  第四,强化独立董事作用。在电广传媒拟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该公司计划在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客观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评价。而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公司与大股东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所有关联交易,应提交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的监管。从调查情况看,要有效限制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还必须扩大证券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的监管权限。在调查中,不少被调查者呼吁,可以在相关法规中,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具有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从制度上对大股东形成实质性约束。

  第六,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在我们调查的上市公司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增加了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度。据了解,在有关部门即将推出的有关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特定事项表决,还要强制启用类别股东大会制度。上述种种,都可以增加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占款情况发生。在调查中,还有专家提出,应考虑在大股东占款达到一定数量时,在股东大会上限制大股东提案和表决权。

  第七,强化市场中介的作用。调查显示,大股东占款问题往往都伴随着中介机构造假。由于信息失真,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一般被掩盖起来,最终导致公司行为失控。如果会计师、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大股东及上市公司隐瞒占款真相的可能性将大大缩小。

  既要治标更要治本

  在调查过程中,包括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负责人、监管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在内的各界人士,不约而同地对记者坦言,占款问题源于证券市场自身的不成熟,而证券市场的种种局限性,又起因于目前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成熟、不规范。因此,占款问题的根治之道已经不能局限于证券市场本身。

  首先,解决一股独大。在很多专家看来,完善的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力制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而解决一股独大,则需要国资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一方面要让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同时需引进社会保障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外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分散集中的股权。

  其次,解决股权分置。很多大股东负责人表示,所持股份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盘活、整合自身资产的灵活性,如果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那么有资金需求时,完全可以将股票变现,而不必用占款等违规的方式解决资金缺口。

  再者,亟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很多剥离优良资产后的集团公司仍承担着部分职工的就业、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责任。因此,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到位,作为大股东则有其强烈的占款冲动。一些专家建议,地方政府应尽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减轻大股东沉重的社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彻底解决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包袱问题。

  最后,完善法律法规环境。一些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占款问题与立法滞后密切关联。专家建议,在即将修改的《公司法》中,要明确股东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把限制关联交易原则写入公司法;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同时,加大占款的违规成本,对于公司财产的保护,应等同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于大股东占款行为的惩戒,可以考虑在《刑法》中予以体现。

  对于司法问题,法律专家建议,最高院应配合相关法律的修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针对大股东占款的诉讼更具操作性。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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