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04年8月11日起使用新版本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04:03 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 继颁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4号后,中国证监会今日又颁行了《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准则》第5号共3章、27节、54条,分别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
《准则》明确,凡在中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准则》第5号规定,招募说明书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并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记者 李巧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