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获批人民币清算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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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13:0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杜艳 上海报道 8月4日,澳门拥有了一张迟于香港9个月的“清算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天公布了《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宣布,澳门的银行将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包括存款、兑换、汇款及人民币信用卡签帐等四大类。而后人民银行将与澳门金融管理局商议,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授权一家澳门的银行作为澳门人民币业务清算行,集中办理澳门人民币头寸的存取、人民币现钞运送及符合《公告》规定的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 同时,人民银行将授权清算行,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澳门银行(下称“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按协议为参加行办理清算业务。 至本报截稿时间,人民银行新闻处告知记者,具体的清算行尚未确定。 外汇局一位人士分析,央行此举意在加强内地与港澳的经济合作,而自去年CEPA签订以来,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开办将使三地的经济合作更加密切。 同时,此举还有一举多得的功效。外汇局人士认为,人民币在内地周边地区的自由兑换,既是人民币实现自由兑换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又有利于央行有效监控人民币外流动向;加之香港拥有远期外汇市场,可以通过该市场的价格变化对人民币的价格作出判断,为人民币的汇率改革发挥导向作用。 根据央行的公告,澳门开办的业务范围与香港类同,仅限于个人人民币业务,不涉及人民币的贷款和投融资业务,因此,与人民币离岸中心业务还有明显区别。但澳门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表明该地的银行系统首次正式接受了人民币。 为了防止给非法交易可乘之机,现阶段人民银行只对澳门银行吸收的澳门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提供存放内地并付息的清算服务,暂不允许向其他人士提供人民币存款的服务。相对应的,内地银行只接受参加行通过清算行以汇款人本人为收款人的汇款,而且每人每天接受人民币汇入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