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院“减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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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13:0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是权力分工制约意义上的独立,也是社会分工意义上的独立,“政治的逻辑是稳定,经济的逻辑是效率,而司法的逻辑就是社会公正”。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京津冀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呼吁,上级法院要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基层法院不参加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要求法
无独有偶,今年6月,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禁止向政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此前下达的任务一律取消”,“对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因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而作出的处罚”也取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下文通知要求湖南各级法院“注意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不得参加拆迁联合执法队。 给法院“减负”呼吁声,缘于一个中国特色的“怪现象”:许多地方要求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以外参加各种行风评议活动、行政性集中统一行动,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任务。 根据来自新华社的报道,2003年9月,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政府曾给海拉尔区法院定下了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而且对招商引资的指标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处罚不可谓不严。更为离奇的是,来自广西《左江日报》2003年的一则关于“扶绥法院招商引资工作亮点”的报道称,为完成扶绥县党委、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的“政治任务”,扶绥县法院建立了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全县企业单位领导会议,为投资者牵线搭桥,发挥法律‘婆家’作用,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向企业承诺,谁违法端掉企业的饭碗,法律就向谁开刀,让投资者吃了“定心丸”。 如果司法只是国家治理的工具之一,要为各种中心工作保驾护航,那么法院的任务就不仅仅是裁判纠纷和确认社会规则,还要服从社会治安、经济建设等工作的需要,进行招商引资、经济创收和参与拆迁等执法活动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目前,司法系统在人事、财政和后勤服务等方面都还没有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法院地方化、行政化的色彩浓厚,无法摆正自己的位置,正如华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那样,连法院都自认不过是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给法院“减负”的任务可谓任重道远。 要给法院卸下所有这些“额外”负担的理由是,行政性集中统一行动、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任务背离了法院工作的性质和职能,是对司法机关认识的错位和对正常司法活动的干扰,实际上混淆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区别,把法院视为隶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很明确,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拥有平等的地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7月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宪法原则,努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法院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和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 现代法治的一个核心要件就是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中立性、终极性,司法的本质就是裁判,法院依照法律解决社会纠纷,通过公正的裁判来实现社会正义。而行政则不同,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性、主动性等特征,它更关注社会效率的问题。 1998年,肖扬院长提出“司法公正”口号,司法改革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学者称之为“司法时代”的开始,司法要确立自身运作的逻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是权力分工制约意义上的独立,也是社会分工意义上的独立,“政治的逻辑是稳定,经济的逻辑是效率,而司法的逻辑就是社会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