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申请开药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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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08:03 北京日报 | |||||||||
审批数量不受限制 本报讯(记者周健森)市药监局日前颁发了《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从8月17日起,只要符合条件,市民便可以申请开办药店,药监部门将不会再对药店审批数量进行限制。
按照此次颁布的《暂行规定》,除连锁超市内开办的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和位于商业中心区的药店外,新药店应与已有药店相隔350米以上。药店店堂的使用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远郊区县药店的店堂使用面积也应在40平方米以上。另外,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还应设置不小于30平方米的相对独立的营业区域,并要具备与之相应的仓储面积。 新规定还对药店人员的学历及资质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也应具备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