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600307)200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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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06: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0.2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68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8月13日 除息日:2004年8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8月20日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6月30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利润分配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03年末股份总数72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扣税后每股0.168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发放日 1、 股权登记日:2004年8月13日 2、 除息日:2004年8月16日 3、 红利发放日:2004年8月20日 三、 派发红利的对象 截止2004年8月13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实施办法 1、流通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1.68元;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2.1元。 2、流通股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投资者应得现金红利额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登记公司确认后,登记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3、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937-6715370咨询传真:0937-6715507 六、备查文件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甘肃酒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九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