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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作证据 起诉难题如何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06: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周晓同志:

  在某一证券纠纷中,当事人甲准备充分,为此多次向对方乙(某大公司)发出电子邮件主张权利,每次同一封邮件还抄送和暗送到甲的另外两个邮箱,于是甲一打开这两个邮箱,便可证明已发邮件给乙及该件的全文。但乙否认其收到该邮件,并打开其邮箱予以证实,乙还主张甲丧失时效。而甲指出,邮箱的主人可以永久删除已接收到的邮件,该部分邮件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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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永久删除。而乙辩称其从未删除任何邮件。我想知道,对双方的证据如何认定?甲能否得以中断时效?

  读者 丽斐丽斐读者:

  你提出的问题是举证中的一个难题,这种证据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诚信。我认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随后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并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如此,即使律师调查遇到障碍,但至少不会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为以后再次起诉创造条件。

  周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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