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难解掏空上市公司根本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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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何翠云北京报道】 “以股抵债”金融创新论坛日前在京举行,与会专家认为,“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资金问题提供了一种现实的途径,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 与此同时与会专家认为,“以股抵债”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控股大股东再次侵占上
关于如何从源头上杜绝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谈到自己的看法,要建立一种阻隔机制,这种机制不能让大股东随随便便地、不按市场的规则占有上市子公司的款项或者权益,应主要从法律、制度和财务方面规范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与会的业内人士认为,应修改《证券法》,明确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的处罚力度,要条文非常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修改刑法,对控股股东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两点能够落实到位的话,可从根本上解决侵占问题。 与会专家指出,“以股抵债”也必须设计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以确保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认为,首先定价原则要合理。赵锡军强调,定价问题不仅涉及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特别是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投资者的心理预期。 专家建议,应该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价格。 著名股份制专家、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以股抵债”与股权分置有着根本的区别,“以股抵债”仅是大股东非法占用的577亿元的清欠,股权分置则要解决的是6860亿总股本中占64%的4400亿的股权调整。他指出,“以股抵债”应充分征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切实保证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权;比如在投票原则上执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做法,充分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此外在股东大会表决时,采取关联方回避,非关联方2/3通过,方案才能实施的做法,使公众股东能够有效行使表决权,从而充分体现对中小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的保护力度,体现管理层一再强调的“三公”原则。 “以股抵债”是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态度,积极探索解决资本市场前进中问题的有益探索,而从长远看,整体解决侵占资金问题,仍然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