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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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03:41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讯记者施波涛报道:中国银监会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据介绍,此次修订工作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新细则适当调减了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了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了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市场报》 (2004年08月10日 第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