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罚则“以股抵债”加剧道德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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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09:11 财经时报 | |||||||||
据本周二(7月27日)晚间披露的信息,为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已经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 “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则依法注销。有关方面称,“以股抵债”的做法,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一条现实选择的途径。
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大约为577亿元。如果按深沪每股均净资产2.60元计算,“以股抵债”约可注销222亿股,约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总量的5%。 目前,非流通股总共为4399亿股。 “以股抵债”政策既出,可能导致怎样的结果?目前各方说法不一。但是有一点大概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假如“以股抵债”的定价存在问题,势必会加剧市场的道德风险。 这或许也是流通股东多对“以股抵债”持有疑虑乃至抵触的主要原因所在。 流通股股东普遍认为,实行这一制度后,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不排除有的大股东认为自己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不够多,不如将所持股份全部抵光,而达到套现目的,甚至理直气壮地“再多占一点”;再一种可能,是一些已经掏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有钱不还,有优质资产不给,而借“以股抵债”之名,拍屁股走人。 要防止上述情况出现,关键在于定价机制。如果抵债的股份被过高定价,那道德风险必然发生。 遗憾的是,目前市场流传最多的定价原则,依然是“不低于净资产值”。如果当真按净资产值定价,那么第三个方面的道德风险同样在所难免。 在“以股抵债”这一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上市公司大权独揽的大股东,很可能冒账务造假之风险,人为提高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从而达到用高价“以股抵债”的目的。 人们注意到,管理层已经强调要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价格。但中介机构为利益驱使火中取栗的教训,早已经有案可查,中介机构公正无私的品格,实在面临严峻考验。 即使从已经公布的“以股抵债”的方案看,有关部门尚未给予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人以严厉的处罚;而若“以股抵债”真的成为违规者一条新的途径,甚至有人可能借机进一步加剧市场的道德风险,政府机构倡导的“三公原则”将无地自容。 一切可能的道德风险,表面上都会围绕着定价展开;但从本质上讲,对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还有漫漫长路的中国股市而言,畸形的定价机制还会在较长时间内存在。 “以股抵债”的方法不是不可以选择,但是必须伴有罚则。这或许才能体现一点公平,防止道德风险,避免市场出现所谓“逆向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