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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融资渠道拓宽 股票质押贷款可能“松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05:04 深圳商报

  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可能“松绑”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松绑”程度有限,券商恐怕暂时只能“望梅止渴”

  【本报综合报道】券商融资渠道不畅这一股市老大难问题的解决又出现了新的曙光。有消息称,颁布4年之久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将修改,对券商
股票质押贷款的要求可能放松。消息还指,8月4日沪深股市的放量大涨,与此则消息也有一定的关联。

  原《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颁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从理论上来说,这为券商融资增加了一种新的、规范的股票质押贷款渠道。然而,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底,各商业银行累计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不到300亿元。与券商每年进行国债回购高达千亿的规模相比,可以说相差甚远。

  业内人士分析,这与其可操作性差不无关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质押贷款的程序比较繁琐、费时,股票质押贷款过程中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三方,从提出申请到资金拨付,前前后后要超过1个月,而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却只有6个月,难以满足券商短期融资的时效要求。有券商认为,阻碍券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原因主要有:银行打折过狠,要6折,经过这么一套复杂的手续之后,券商能拿到的钱相对很少。

  由于缺乏稳定的中长期资金融入渠道,部分券商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种种非正常的甚至违法违规的渠道变相融资,国债回购违规操作就是产物之一。

  改后将在两方面有所放宽

  消息人士透露,对2000年2月2日公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早已进入实质阶段。修改之后的管理办法将在两个方面有所放宽:其一,借贷主体资格从综合类券商放宽到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券商;其二,质押标的物从原来的股票和基金,扩大到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和开放式基金。

  银行、券商部分冲突较难协调

  有报道称,围绕《管理办法》本次修改的难题之一,就是银行、券商在股票质押贷款部分细则上的冲突很难协调。例如,原《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若有下列情况贷款人不得接受作为质押:“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前6个月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券商普遍认为,这些规定“过于严格”。

  但银行方面的人士认为,在去年之前股票质押贷款几乎没有出过问题,要归功于央行规定的这套办法。银监会一名官员说,质押物的首要条件就是“稳定”,股票本来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可以说,银行方面要求“控制风险”的根本思路,与股票的波动性和券商的实际投资手法,有着难以调和的本质冲突。

  参与讨论的一名银行界人士说,即便本次《管理办法》修改,将质押率上限有所上调,各家银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不是非要按照上限质押。他认为,在目前的市场跌跌不休的情况下,他经手的贷款只会比6折更低,会考虑是否打3折、4折,“目前很多银行甚至已经暂时不做这项业务了。”

  质押贷款业务难以做大

  银行和券商都认为,即便是将《管理办法》条件放宽,股票质押贷款也难以成为券商重要的融资渠道。有银行人士算了笔账:“如果全国券商的自有资金是1000亿,就算是全拿来买了股票,股票质押贷款也只有600亿,再刨除掉不符合条件的股票,不过200亿~300亿的量”。而且,现在银行贷款一般都是先评级、再授信,但现在能达到银行的贷款评级标准的券商很有限。因此,这次修改,即使在政策上“开大了门”,但多数券商恐怕暂时只能“望梅止渴”,真正能借助这一渠道缓解融资困境的券商不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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