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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以对账单为证据,对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 02:40 证券时报

  嘉宾答问摘录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

  我为父亲代理股票,账户中有父亲的钱,后离婚分割财产,对我股票账户里的钱应怎么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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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以对账单为证据,对吗

  一位股民咨询:我于1998年全权代理我父亲买卖股票,资金50多万元,分次由其交到我手上,其中部分由其名下存折直接转入我的存折,然后再打入股票账户,还有25万元是现金交到我手上,然后打入股票账户。我与父亲是口头代理,没有书面协议。现在我与我太太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我以为我父亲的钱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法院以去年的股票对账单为证据判财产分割,并且以去年市值88万元为准。请问,法院能否完全以对账单为证据?对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该股民所提出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该账户下的股票是其父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对于问题一,该股民主张股票是其代其父买入的,不是自己的财产。若认定该股票是属于其父的财产,就要证明双方的代理关系成立。代理法律行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因此,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如果是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应当签发授权委托书。根据该股民陈述的案情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约定代其父亲买卖股票,其父出资金的方式是一半资金由其父的存折直接转入股票账户,另一半资金由其父陆续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可以看出他们之间是一种口头协议方式达成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这种口头委托要具备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双方的认可或第三方作证,另外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该股民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代理其父买卖股票的事实,如证明双方以口头约定代理关系的事实,其父分次交付资金的事实等,法院再根据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效力及证明力来裁定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

  对于问题二,倘若法院认定该账户下的股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来分割,那如何来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我们知道,股票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其价值是随着股票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股票价值有时高于购买股票时的股票价值,有时也会低于购买股票时的股票价值。如果法院选择变价分割方法处理股票财产权利分割问题,难以做到公平合理,甚至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以数量比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股票进行分割,较为妥当。

  该股民如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嘉宾简介

  金永泉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现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金永泉律师擅长包括证券在内的公司事务、经济纠纷、外贸等方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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