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破“行规” 取消餐馆开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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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10:3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有学者认为餐饮界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怀柔区消协日前规定,所有餐馆禁止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并禁止借此收取“开瓶费”。规定一出,消费者欢欣鼓舞,但北京市更多餐馆等场所仍在坚守这一“行规”。
对这一“行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馆说法:三大理由支撑“行规” 餐馆为何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以及为何收取开瓶费?某餐馆一位王经理说,这是出于商家经营的需要,是餐饮界普遍遵循的“行规”,而且大多数消费者也能接受。 她解释说,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酒水的利润比较大,一般占餐馆总利润的1/3。比如,一瓶啤酒在超市只卖几元钱,到了餐馆能卖到10元甚至更多;一瓶五粮液酒在超市的售价为200多元,到了餐馆能卖到400多元;酒水进餐馆后价格都翻了一倍,餐馆进行批发则价钱更便宜。 此外,餐馆在交营业税的时候已经包括了酒水方面的税,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他们就白白损失了这笔税款。再者,她提出,餐馆无法保障顾客自带酒水的质量,“假如顾客喝了自带的假酒,推卸责任给餐馆怎么办呢?” 专家观点:该“行规”属霸王条款 法律界专家认为,该“行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是否自带酒水、带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 根据《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对于一些商家将禁带酒水写进酒水单里,邱律师说,《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禁带酒水这个行规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商家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是无效条款。” 此外,以禁带酒水这个“行规”来收取开瓶费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餐饮协会为保护该行业制定这样的规则,但这只对会员餐馆有效,而作为第三人的普通消费者是不受约束的。 邱律师说,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干涉,但如果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则应该废止。(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