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牵动市场神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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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9:11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薄继东)股份回购限制有望放松,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拟定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并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公司法》的这一修改是出于方便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考虑。 益邦投资的注册分析师袁洪波称,该举措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假如上市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常见,德邦证券的注册分析师郑国荣认为,上市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对投资者有没有好处不能一概而论。他分析说,假如一家亏损的公司也借股票激励的名义在市场上大肆回购股份,那将进一步加重该公司的财务负担,因为那些业绩不良的企业本来就很缺资金。另有市场人士分析说,假如一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刚好发生在“头部”,那么股票激励的成本将远远高于现金激励的成本,即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花了2000万的资金却只起到了1000万的效果。 链接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是禁止的。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如今,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一)、(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专家解释说,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以公司拥有的资金从股东手中买回本公司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