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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000531)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6: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4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1号楼11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名,实到9名,董事郑椿华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洪汉松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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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夏藩高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附后)。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者中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

  (三)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原则;

  (四)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五)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部门设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举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披露临时公告;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十一) 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八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稿件。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使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获知信息,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判断。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公司网站上不得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投资者可以通过专栏或电子信箱向公司了解情况和提出问题、建议,公司应及时就有关问题予以解答。对于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中小投资者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注意在一对一沟通中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有关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完善。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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